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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水质监测公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定向水域排污的新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际间的水事纠纷。 六、负责水费等水行政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管理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编制、审查市内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理的监督。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道、水库及河口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承担市水资源委员会与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发布水利信息,管理水利信息网络;对较大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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